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鴻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有勝
被 告 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90,000 元(附帶請求
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
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1,09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
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0,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
,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