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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明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 珍 被   告 漢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 萬5,917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 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583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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