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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復興商業大樓管理負責人即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榮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薇米國際商旅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薇米國際商旅股份有限公司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按「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 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 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 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 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5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89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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