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復興商業大樓管理負責人即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榮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薇米國際商旅
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薇米國際商旅股份有限公司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按「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
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
裁判費
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
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
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
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5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89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
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
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