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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姿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龍縣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 27,919元【計算式:(1,547.51平方公尺+133.86 平方公尺)× 8,700 元=14,627,9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744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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