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
代理人 李念和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溪圳、里約館
、戴光瑞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5,090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
徵10分之1 ),應徵
裁判費9,03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
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
,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