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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   告 張逢根即長友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821,20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   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李忠明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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