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0號
原 告 築境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兆良
上列原告與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給
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3萬2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