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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1號 原   告 磐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鴻裕 訴訟代理人 林昱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梧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 5,4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梧特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 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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