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1號
原 告 磐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鴻裕
訴訟代理人 林昱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梧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
5,4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即
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梧特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
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