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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被   告 壹零捌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熊伊凡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督   促程序對壹零捌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及熊伊凡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1850 號),經被告葉凃壹零捌多   媒體科技有限公司、熊伊凡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該支付命令於異議   範圍內失其效力,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407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   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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