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琦
被 告 壹零捌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熊伊凡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向本院
聲請依
督
促程序對壹零捌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及熊伊凡核發
支付命令
(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1850 號),經被告葉凃壹零捌多
媒體科技有限公司、熊伊凡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該支付命令於異議
範圍內失其效力,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407 元,應徵
第一審
裁判費7,38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
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