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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   告 大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志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參照)。查本件原告訴請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51397 號清償債 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7 年8 月23日製作之分配表次序第5 項 、第7 項之執行費用及分配金額應予剔除,是依原告之主張變更 分配表後,原告可得分配金額為2,655,656 元,較原分配表所載 分配金額1,447,196 元,增加之分配金額為1,208,460 元(計算 式:0000000 -0000000 =0000000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1,208,4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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