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屏東縣林邊鄉公所
法定
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原告與
被告偉晉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
3,7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