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正鳳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美貞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穎將企業有限公司、陳鐘奇間返還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 萬0,500 元。 ㈡、請提出被告穎將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告陳鐘奇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