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育徵
訴訟代理人 蔡孟錕
賴毓姍
林俊祺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義升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因原告
聲請本院
依
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及黃義升核發
支付命令
,經債務人黃義升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
參照)。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107 萬5,25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1,692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1,1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