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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2號 原   告 黃建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尖兵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 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共新臺幣(下同)50萬206 元,其中工資為24萬2,000 元;非 工資部分為職災補償25萬8,206 元,則非工資部分不得暫免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工資部分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依上開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其數額為1,325 元,是本件應徵收之第 一審裁判費5,510 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之1,325 元後,原告尚 應繳納裁判費4,1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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