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傅子軒
訴訟
代理人 林瑋庭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東帝炭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1萬2,972 元(計算式:加班費
暨休息日工資68萬528 元
+國定假日上班薪資12萬5,529 元+特休未休工資6 萬1,395 元
+
資遣費4 萬5,520 元=91萬2,97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0元。其中原告請求給付工資
部分金額合計86萬7,452 元(此部分
訴訟費用金額為9,470 元)
,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故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為4,73
5 元。是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5,285 元(1 萬20元-4,735 元
=5,2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