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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傅子軒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帝炭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1萬2,972 元(計算式:加班費休息日工資68萬528 元 +國定假日上班薪資12萬5,529 元+特休未休工資6 萬1,395 元 +資遣費4 萬5,520 元=91萬2,97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0元。其中原告請求給付工資 部分金額合計86萬7,452 元(此部分訴訟費用金額為9,470 元) ,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故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為4,73 5 元。是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5,285 元(1 萬20元-4,735 元 =5,2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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