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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4號 原   告 台灣三信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光弘 被   告 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婷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穎精密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420,880 元,應繳裁判費25,0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557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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