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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1號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賓志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承佑生技實業有限公司、桃○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相應書狀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對於被告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承佑生技實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各別原因事實及理由。 二、被告桃○實業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法定   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併對於該被告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