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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1號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賓志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承佑生技實業有限公司、桃○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 幣(下同)1,85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萬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