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1號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
被告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賓志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承佑生技實業有限公司、桃○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
幣(下同)1,85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萬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