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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   告 石安水泥製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儒順通運有限公司、儒洲通運有限公司、陳   慶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9,425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5,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儒順通運有限公司、儒洲通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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