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瑞嶂即國仁醫院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2,79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6,49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