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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瑞嶂即國仁醫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2,79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49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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