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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6號 原   告 振芳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順天 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律師 被   告 傳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