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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7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荃汽車車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柏菖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栩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尤俊德、尤俊龍、尤芳村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78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 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