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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8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2號 被 上訴人 即 附帶上訴人 築境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兆良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 處間請求服務費用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8,19 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之, 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