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2號
被
上訴人
即
附帶
上訴人 築境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兆良
上列
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
處間請求服務費用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附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8,19
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之,
逾期即
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