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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8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9號 原   告 屏東縣林邊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廖椿堅律師 被   告 偉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清榮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2 日下午4 時4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宏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