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9號
原 告 屏東縣林邊鄉公所
法定
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
廖椿堅律師
被 告 偉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清榮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2 日下午4 時4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宏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