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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原   告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姿學 被   告 吳龍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應補繳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140,744 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7 月5 日 送達予原告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參,惟原告 並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則 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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