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陳美珠
訴訟
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楊芝庭律師
被 告 蘇宏昌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伍萬參仟陸佰柒拾元,及自
民國一0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捌拾壹萬柒仟元為被
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伍萬參
仟陸佰柒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蘇宏昌之父為舊識,看著被告長大,被
告之父早逝,將被告視如己出,被告並以「阿姑」相稱。伊
自民國99年2 月至104 年10月,受被告邀約,以自己及家人
之名義,陸續投保如附表所示之境外保單18張(以下合稱
系
爭保單),因不諳英語,忙於工作,委託被告代為繳納保險
費,每期保費由被告彙整後通知繳納,伊即以匯款或交付現
金之方式給付被告,再由被告代繳給保險公司。不料,被告
利用伊之信賴,浮報保費,侵吞入己。伊歷年來陸續匯款給
被告新臺幣(下同)9,127 萬9,900 元,加計交付現金750
萬元,總共9,877 萬9,900 元,而被告代繳之保費居然僅7,
982 萬6,230 元,差額高達1,895 萬3,670 元,被告即應對
侵吞之款項,負返還或賠償之責。而且,被告於104 年間擅
將如附表所示編號7 至10的宏利人壽保單地址變更為自己之
地址,致伊未持續繳費以至保單失效,損失保費19萬9,136
元,被告亦應負賠償之責。因此,被告浮報保費,將差額據
為己有,擅自變更地址,累及伊損失保費,為此依
民法第54
4 條、第179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加計法定
遲延利息,賠償
1,895 萬3,670 元等語,
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895
萬3,67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5 %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雖然受原告之託代繳保費,收到歷年來匯款共
9,127 萬9,900 元,
惟從未收到原告交付之現金,且代繳流
程是由原告告知應該購買之匯票,依其指示購買匯票再轉交
原告或將保費轉交其指定之人,對於原告實際繳納保費之數
額,根本無從置喙,亦不清楚原告繳納保費若干。伊並且依
原告的指示,將美金匯予保險經紀人楊宗山,且為原告墊付
保險費631 萬5,000 元,代購海外商品、生財器具,以及安
排原告家人海外旅遊之住宿、旅費、機票等事宜,並未侵吞
原告之匯款,亦未擅自變更保單地址,毋須負返還或賠償之
責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⑴
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
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以自己或家人為
要保人投保系爭保單。
㈡原告歷年來陸續匯款給被告9,127萬9,900元。
㈢原告起訴前實繳保費總額為7,982萬6,230元。
四、
本件爭點為:被告受託處理原告給付的金錢,有無違反
委任
契約之義務?是否負返還或賠償責任?茲論述如下:
㈠本件原告雖主張其歷年來陸續匯款給被告9,127 萬9,900 元
,連同現金交付750 萬元,總共9,877 萬9,900 元,被告代
繳之保費僅7,982 萬6,230 元,侵吞差額1,895 萬3,670 元
,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證人楊宗山於偵
查中(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969號,以下簡
稱偵案)證稱:被告是伊在重考補習班的學生,因為伊有做
境外投資,被告知道後找原告講,幫原告做保單,有問題的
時候會來問伊,美西人壽、IT基金、全美人壽的管道是伊告
知的,宏利人壽則不清楚,保單後來由伊投保,承辦相關流
程,被告從中牽線,賺一點佣金,保險費都是被告去匯款,
起先原告很相信被告,委託被告代繳,保險公司規定三親等
內才能代繳,美西人壽曾經來電詢問,伊還說兩造是姑侄,
被告到大陸後,用網路聯絡,微信ID是Steven,頭像是個貓
咪玩偶,是到後來原告覺得怪怪的,才來找伊,查到保單金
額有異等語(見偵案卷第77至78頁)及證人李姵璇於偵查中
證述:伊是保險經紀人,原告跟伊說有投保國外保險,經過
整理發現保單有問題,查到保險公司入帳的保費跟原告匯給
被告的錢有不符合的情形等語(見偵案卷第203 至204 頁)
,可見原告投保系爭保單之後,經楊宗山、李姵璇之協助,
發覺保險公司入帳之保費與其給付被告之金錢不一致,由此
得知被告受託處理其給付之金錢,並未全數入帳保險公司。
其次,原告發覺上情之後,被告再三表達道歉之意,亦有卷
附微信對話截圖等件
可參(見卷一第296 至299 頁),被告
雖否認為其傳送,惟該微信ID為Steven,頭像即為貓咪玩偶
,且被告胞妹同向原告致歉,亦有簡訊、LINE對話截圖等件
可稽(見卷二第359 至369 頁),如
非被告傳送,殊難想像
,
足徵原告得知被告並未將款項全數入帳保險公司,被告隨
即再三表達道歉之意,已足認被告受託處理原告給付的金錢
,有未依從
委任人指示之情事,否則何須道歉?次查,原告
固主張交付被告現金750 萬元
云云,然為被告所否認,原告
對於現金流向,既未能舉證
以實其說,則其主張交付被告現
金750 萬元云云,尚難遽信。因此,原告歷年來陸續匯款給
被告共9,127 萬9,900 元,
迄起訴之前實繳保費總額為7,98
2 萬6,230 元,差額1,145 萬3,670 元(91,279,900-79,8
26,230=11,453,670)並未用來支付保險費,
堪予認定。
㈡再查,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於104 年間擅將如附表所示編號
7 至10宏利人壽保單變更地址,以致保單失效,損失保費19
萬9,136 元云云,惟證人楊宗山於偵查中證稱:宏利人壽是
香港的保險公司,變更通訊地址要有要保人的證件及委託書
,李姵璇打去問的時候,地址不對,宏利人壽不肯透露保單
狀況,伊也是受原告的委託,帶著原告的護照影本及委託書
去香港,才知道通訊地址有變更等語(見偵案卷第78至79頁
),足見變更通訊地址必須有要保人的證件(影本)及委託
書,若無原告之證件及委託書,即無從辦理變更通訊地址,
由此推論,保險公司核可變更地址,申請文件應有原告之證
件及委託書。原告主張被告擅自變更地址,既未提出該等申
請文件以供比對,憑其主張託人查證,得知通訊地址變更
一
節,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偽造文書,擅自變更通訊地址之情事
,原告以此為由,主張保單失效,損失保費19萬9,136 元,
請求被告賠償云云,
尚無可採。
㈢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
允為處理之契約;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
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
528 條、第544 條設有明文。承前所述,被告受原告之託代
繳保費,為其所不爭,並據證人楊宗山
前揭證述明確,則兩
造間成立委任契約,受任人即有依從委任人指示之義務。被
告雖主張其依原告指示,匯款美金予保險經紀人楊宗山,墊
付保險費631 萬5,000 元,代購海外商品、生財器具,以及
安排原告家人海外旅遊之住宿、旅費、機票云云,並提出匯
出匯款賣匯水單/ 交易憑證、訂房明細、送貨單、機票明細
、天津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客戶結匯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
憑(見卷二第23頁至63頁、第100 之7 頁),惟為原告所否
認,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有舉證之
責,經查,前開資料固
可證明匯款或消費之行為,然不足依
此證明受委任人指示進行之匯款或消費,且被告並非消費紀
錄
所載之
消費者,實際有無消費,即屬有疑。況且,差額1,
145 萬3,670 元並未用來支付保險費,已如前述,難以想像
被告自掏腰包,為原告代墊保費,被告前開舉證,顯不足以
證明其已依原告指示處理差額1,145 萬3,670 元。因此,被
告受託處理原告之匯款,為原告處理代繳保費之事務,並未
將差額1,145 萬3,670 元支付保險費,
堪認違反委任人依從
指示之義務,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主張被告負
債務不履行之
賠償責任,即屬可採。
五、
綜上所述,被告違反委任契約,負有賠償之責。從而,原告
依民法第544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其1,145 萬3,670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告併依同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
乃訴之競合合併,已毋庸
審酌,
附此敘明。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關於原告
勝訴部分,
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
予以准許。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
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附表:
┌─────────────────────────────────────┐
│保單種類:IT基金(年繳) │
├──┬────┬──────┬─────┬───────┬────────┤
│編號│ 姓名 │ 保單號碼 │ 投保保額 │ 保單生效日 │應繳金額(美金)│
├──┼────┼──────┼─────┼───────┼────────┤
│1 │ 陳美珠 │T25A046148 │ │99年6月11日 │1萬6,000 │
├──┼────┼──────┼─────┼───────┼────────┤
│2 │ 陳美珠 │T25A045298 │ │99年2月18日 │1萬6,000 │
├──┼────┼──────┼─────┼───────┼────────┤
│3 │ 陳美珠 │T25A045297 │ │99年2月18日 │3,600 │
├──┼────┼──────┼─────┼───────┼────────┤
│4 │ 張議中 │T25A045296 │ │99年2月22日 │3,600 │
├──┴────┴──────┴─────┴───────┴────────┤
│保單種類:全美人壽分紅保單15年期(年繳) │
├──┬────┬──────┬─────┬───────┬────────┤
│ │ 姓名 │ 保單號碼 │ 投保保額 │ 保單生效日 │應繳金額(美金)│
│ │ │ │ (美金) │ │ │
├──┼────┼──────┼─────┼───────┼────────┤
│5 │ 張世湖 │00000000000 │300萬美金 │100年11月18日 │7萬3,000 │
├──┴────┴──────┴─────┴───────┴────────┤
│保單種類:宏利人壽卓越保障計畫25年期(月繳) │
├──┬────┬──────┬─────┬───────┬────────┤
│ │ 姓名 │ 保單號碼 │ 投保保額 │ 保單生效日 │應繳金額(港幣)│
│ │ │ │ (港幣) │ │ │
├──┼────┼──────┼─────┼───────┼────────┤
│6 │ 陳辜富 │00-00000000 │80萬 │104年4月28日 │4,044 │
├──┴────┴──────┴─────┴───────┴────────┤
│保單種類:宏利人壽活亮人生醫療保障(年繳) │
├──┬────┬──────┬─────┬───────┬────────┤
│ │ 姓名 │ 保單號碼 │ 投保保額 │ 保單生效日 │應繳金額(港幣)│
│ │ │ │ (港幣) │ │ │
├──┼────┼──────┼─────┼───────┼────────┤
│7 │ 陳美珠 │00-00000000 │8 萬 │104年3月25日 │1萬2,928 │
├──┼────┼──────┼─────┼───────┼────────┤
│8 │ 張世湖 │00-00000000 │同上 │104年3月31日 │1萬2,928 │
├──┼────┼──────┼─────┼───────┼────────┤
│9 │ 陳加豐 │00-00000000 │同上 │104年4月17日 │1萬1,964 │
├──┼────┼──────┼─────┼───────┼────────┤
│10 │ 李幸娥 │00-00000000 │同上 │104年4月15日 │1萬1,964 │
├──┴────┴──────┴─────┴───────┴────────┤
│美西人壽萬能壽險(年繳) │
├──┬────┬──────┬─────┬───────┬────────┤
│ │ 姓名 │ 保單號碼 │ 投保保額 │ 保單生效日 │應繳金額(美金)│
│ │ │ │ (美金) │ │ │
├──┼────┼──────┼─────┼───────┼────────┤
│11 │ 陳美珠 │0000000000 │267.8萬 │99年8月14日 │3萬 │
├──┼────┼──────┼─────┼───────┼────────┤
│12 │ 張朝碧 │0000000000 │250萬 │101年1月11日 │13萬7,500 │
├──┼────┼──────┼─────┼───────┼────────┤
│13 │張黃阿春│0000000000 │250萬 │101年1月11日 │10萬5,500 │
├──┼────┼──────┼─────┼───────┼────────┤
│14 │ 張議中 │0000000000 │50萬 │99年7月25日 │3,300 │
├──┼────┼──────┼─────┼───────┼────────┤
│15 │ 張哲偉 │0000000000 │25萬 │99年8月5日 │2,000 │
├──┼────┼──────┼─────┼───────┼────────┤
│16 │ 張議文 │0000000000 │50萬 │99年6月24日 │3,300 │
├──┼────┼──────┼─────┼───────┼────────┤
│17 │ 陳加豐 │0000000000 │15萬 │104年10月28日 │2,700 │
├──┼────┼──────┼─────┼───────┼────────┤
│18 │ 李幸娥 │0000000000 │15萬 │104年10月28日 │2,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