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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   告 鴻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勝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家和律師 被   告 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 追加部分之訴: 一、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之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   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民國107 年6   月15日具狀追加請求404,500 元,依上揭規定,原告就追加   部分,應補繳裁判費4,41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