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 告 鴻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有勝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家和律師
被 告 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
追加部分之訴:
一、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之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
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
裁判費,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於民國107 年6
月15日具狀追加請求404,500 元,依
上揭規定,原告就追加
部分,應補繳裁判費4,41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