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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勝 上列當事人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28日 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 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外,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60號第一審判決提   出上訴,未具繳納裁判費,且僅略稱不服前開判決,未依   上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其程式自有欠缺。依法命上訴人   收受本裁定後於前開期限內補正上訴理由,並按被上訴人人   數提出繕本;另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核   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7,638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1,396元,上訴人亦應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如有   其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