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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0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甫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阿米多福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阿米多福食品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公司   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