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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0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艷娟 上列聲請人與陳文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