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潮南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德仁
上列
聲請人與潘饒仁即天毅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債務人天毅水電工程行為
獨資商號,故請將債務人名稱
更正為潘饒仁即天毅水電工程行,並應提出潘饒仁之最新
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報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請釋明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122,779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各
筆欠款之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