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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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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潮南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德仁 上列聲請人與潘饒仁即天毅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天毅水電工程行為獨資商號,故請將債務人名稱   更正為潘饒仁即天毅水電工程行,並應提出潘饒仁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請釋明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122,779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各   筆欠款之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