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仁愛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文玲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楊雅勤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共
計新臺幣(下同)177,000 元,
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
收帳款明細表,依形式觀之,該收款對帳單均無債務人之簽
章,尚無從推知
本件對債務人之
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
聲請尚
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
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載有聲請人與債務
人簽章之
買賣契約、貨物訂購單、出貨單、貨物簽收單或統
一發票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雅勤(住屏東縣○○鄉○○村里○000 號)
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