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4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仁愛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玲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楊雅勤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共   計新臺幣(下同)177,000 元,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   收帳款明細表,依形式觀之,該收款對帳單均無債務人之簽   章,尚無從推知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   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   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載有聲請人與債務   人簽章之買賣契約、貨物訂購單、出貨單、貨物簽收單或統   一發票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雅勤(住屏東縣○○鄉○○村里○000 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