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祥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昆民
上列
聲請人與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
證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