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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2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達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吉立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吉立福實業有限公司(設屏東縣○○鎮○○路   ○ ○○○號1 樓)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公司登記事項表)或   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