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達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安重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吉立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吉立福實業有限公司(設屏東縣○○鎮○○路
○ ○○○號1 樓)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公司登記事項表)或
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