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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4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0號 債 權 人 高宇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晏 債 務 人 岑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陸仟貳佰參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   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聲請人係請求債務人清償報酬、罰鍰   、材料費共計新臺幣(下同)3,645,172 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就   罰鍰(150 萬元)之請求部分,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函文   懲處之對象為聲請人及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尚無法   確認聲請人請求由債務人負擔之請求權基礎及依據;另就材   料費(508,942 元)之請求部分,亦無法確認為何得對債務   人請求給付相關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命聲請   人釋明上開事項,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3 月11日具狀補正,   陳明聲請人與債務人間並無簽立委任、承攬契約,是兩造間   既無相關契約書之簽立,則無法確認相對人是否就罰鍰部份   負責,又材料費部分亦無法得知應由何人負擔或債務人請領   報酬內有無包含材料費用,故罰鍰、材料費之部分請求自難   准許。綜上,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   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