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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磊登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開沐 上列聲請人與劉健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送達債務人劉健衛之催告通知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 二、請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借款契約書或借據,或其他相   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