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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磊登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開沐 上列聲請人與劉健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將催告通知函重新送達至債務人劉健衛之戶籍地「屏東縣   ○○鄉○○村○○路○○○ 號之1 」,並應提出重新送達之催   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陳明是否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滿一個月之翌日起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