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8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吉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靜美 上列聲請人與曾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曾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