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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25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邱永村 上列聲請人與廣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將蘇維彥之稱謂更正為債務人廣丞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