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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冠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更生 代 理 人 劉尹雯 上列聲請人與信富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信富食品有限公司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   請提出信富食品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   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   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如原陳報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請一併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