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冠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更生
代 理 人 劉尹雯
上列
聲請人與信富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債務人信富食品有限公司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經股東決議另選
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
請提出信富食品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
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
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如原陳報之
法定代理人有誤,請一併更正之。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