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許智鈞
上列
聲請人與董珈穎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
本件聲請之依據,並應提出係爭勞務契約。
二、請陳明本件
債權人究為許智鈞亦或是許氏靈苻有限公司?(
如欲將聲請人更改為許氏靈苻有限公司,請陳明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姓名,並於
陳報狀加蓋公司、
法定代理人印章。)。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