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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7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許智鈞 上列聲請人與董珈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之依據,並應提出係爭勞務契約。 二、請陳明本件債權人究為許智鈞亦或是許氏靈苻有限公司?(   如欲將聲請人更改為許氏靈苻有限公司,請陳明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姓名,並於陳報狀加蓋公司、法定代理人印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