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8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鈉多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洪清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號之土地及建   物第一類謄本(即原債務人洪清水委託聲請人銷售之不動產   )。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