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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8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鈉多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誠 上列聲請人與洪清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ㄧ、請具狀陳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抑或自「民國108 年11月30日」? 二、承上,如起算日係民國108 年11月30日,請釋明何以自該日   起算利息?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通知債務人繳納違約金   之存證信函、收件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