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鈉多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仕誠
上列
聲請人與洪清水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ㄧ、請
具狀陳明,
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
抑或自「民國108 年11月30日」?
二、承上,如起算日係民國108 年11月30日,請釋明何以自該日
起算利息?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通知
債務人繳納
違約金
之
存證信函、收件回執)。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