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洲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志名
上列
聲請人與黃佳順即佳順商行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債務人佳順商行為
獨資商號,故僅能以其商號負責人黃
佳順簽收之估價單為憑,故請釋明
本件聲請貨款新臺幣270,
75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佳順商行負責人簽收之單據、統一
發票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