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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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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9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洲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名 上列聲請人與黃佳順即佳順商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佳順商行為獨資商號,故僅能以其商號負責人黃   佳順簽收之估價單為憑,故請釋明本件聲請貨款新臺幣270,   75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佳順商行負責人簽收之單據、統一   發票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