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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9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洲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名 相 對 人 黃佳順即佳順商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黃佳順即佳順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 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 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 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 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 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 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佳順即佳順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 ,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估價單、催告通知函及收 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各一件,核該估價單之客戶簽收欄模糊無 法辨識。又查相對人佳順商行為獨資商號,故僅能以其商號 負責人黃佳順簽收之估價單為憑。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 月6 日裁定命其釋明本件聲請貨款新臺幣270,750 元之依據 ,並應提出佳順商行負責人簽收之單據、統一發票或其他相 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 年12月18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 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