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洲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志名
相 對 人 黃佳順即佳順商行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黃佳順即佳順商行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
查其聲請有無理由,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
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
用,嚴重影響債務
人權益,且為兼顧
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
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
當事人勞費,
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
債務人正當權益,故
依
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佳順即佳順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
,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估價單、催告通知函及收
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各一件,核該估價單之客戶簽收欄模糊無
法辨識。又查相對人佳順商行為
獨資商號,故僅能以其商號
負責人黃佳順簽收之估價單為憑。
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
月6 日裁定命其釋明本件聲請貨款新臺幣270,750 元之依據
,並應提出佳順商行負責人簽收之單據、統一發票或其他相
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 年12月18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
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
卷
可稽,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