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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欣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凱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鍾文財即007 超發商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007 超發商號(請確認正確是否為007 坤發商店)之   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287,467 元之計算式,及利息起算日為   民國108年3月6日之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