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欣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柏凱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鍾文財即007 超發商號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007 超發商號(請確認正確是否為007 坤發商店)之
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
本件請求金額287,467 元之計算式,及利息起算日為
民國108年3月6日之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