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廣榮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榮彬
上列
聲請人與日奕昌混凝土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日奕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
本件係向
債務人請求貨款或票款?
㈠、如係請求貨款,請釋明銷售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675,26
3 元之依據,並提出統一發票、出貨單,或其他相關釋明文
件。
㈡、如係請求票款,請①提出支票3 紙(票號:KB0000000 、KB
0000000 、KB0000000 )之
退票理由單②陳明
本票(票號:
CH728651)確切之提示日③釋明債務人日奕昌混凝土有限公
司應給付支票2 紙(票號:FA0000000 、FA0000000 )及
上
開本票票款共計新臺幣2,183,778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
釋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