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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50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欣冠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宇 上列聲請人與潘韋佑即潘饒仁即天毅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天毅水電工程行為獨資商號,又其店東已於民   國108 年9 月10日更名,故應具狀更正債務人名稱為「潘韋   佑即潘饒仁即天毅水電工程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