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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509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95號 債 權 人 欣冠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宇 債 務 人 潘韋佑即潘饒仁即天毅水電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零肆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