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太子電腦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廖張行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廖張行科技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
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聲請人太子電腦有限公司、
債務人廖張行科技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姓名。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