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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5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太子電腦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廖張行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廖張行科技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   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聲請人太子電腦有限公司、債務人廖張行科技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姓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